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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出台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认定管理办法
来源:人民网发布时间:2011年12月28日作者:

       昨天(27日),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,为引导天津企业诚实守信、依法经营,由市工商局制定的《天津市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市政府同意,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“守合同重信用”是指对企业在认定期内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;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是指依法经营,诚信守约,合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,经济效益较好,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。若要成为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应符合七大标准。一是企业领导重视合同管理工作,有较强的法律意识。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,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或失信行为记录。三是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四是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五是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;并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,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,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。六是企业依法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。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,经营信用良好。